□本報記者席鋒宇
  今年6月,國家工商總局發佈違法廣告公告,曝光10則嚴重違法互聯網廣告及其發佈網站,廣告產品涉及藥品、醫療器械、保健食品等。近年來,互聯網日益成為商品生產經營者投放廣告的重要渠道。一些廣告發佈者受利益驅使,導致網絡虛假違法廣告不斷滋生蔓延,網絡廣告違法率與群眾投訴舉報量快速增長。統計顯示,2013年各地查辦網絡廣告案件4034件,罰沒款3827萬元,查辦數量和處罰金額均比2012年大幅增加。
  近日,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初次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時,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建議,提高互聯網企業發佈廣告的門檻,明確互聯網廣告違法的監督主體。
  白志健委員認為,廣告法修訂草案雖然有一些條文涉及互聯網廣告的規範和監管,但不夠具體。修訂草案規定,廣播電臺、電視臺、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佈業務須設立機構、配備人員,辦理廣告發佈登記,但是對互聯網廣告沒有這樣的要求。
  白志健說,與傳統媒體相比,互聯網廣告具有門檻低、傳播快、受眾廣等特點。據統計,2013年中國互聯網廣告市場規模超過1000億元,未來幾年甚至可能超過電視廣告的收入。但是修訂草案對網絡廣告的監管還顯得比較薄弱。修訂草案規定的廣告管理大體適用地域管轄原則。但是互聯網廣告具有地域模糊的特點,所以必須提高互聯網企業發佈廣告的門檻,明確互聯網廣告違法的監督主體。
  白志健建議,對於泛濫於網絡並對廣大網民造成困擾的彈窗廣告、嵌入廣告、強制廣告鏈接等應該作出限制性規定。由於網絡廣告瞬息萬變,其廣告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通過修改相關的數據而發生改變,建議修訂草案對網絡廣告的取證問題作出規定。
  李連寧委員也認為應該提高互聯網廣告發佈者的門檻。他說,現在對廣播、電視、報刊管得比較緊,但是對互聯網的網站、微信、微博平臺上發佈廣告的管理沒有門檻,建議對網絡廣告加強管理。
  “當前搜索引擎競價排名成為虛假廣告的重要推手,亟需規範。”董中原委員建議,修訂草案應新增一條,即“互聯網接入服務和搜索服務的提供者,明知其接入對象的廣告和作為搜索結果的廣告違法,而為其提供服務,致廣告受眾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,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。
 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李紹霞認為,互聯網有傳播廣、速度快、鏈接面大的特點,而這方面的監控執法難度非常大。“網絡廣告的形式隱蔽性非常強,可以隨意變化、隨意鏈接,很多廣告都名不符實。網頁上形形色色的廣告,真實的不多,與廣告打出的標題、內容相符的也不太多。”因此,李紹霞建議,法律的修改應關註互聯網廣告真實性問題。
  (原標題:提高互聯網發佈廣告企業門檻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oc51ocrnr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